【以案释法】男子开“斗气车”致一死三伤,获刑10年4个月
开“斗气车”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北京男子徐某在驾驶车辆等待红绿灯时,因认为前车起步慢而心生不满,开“斗气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8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时25分,被告人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遇到被害人方某驾车载被害人刘某、石某在其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自己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被害人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km/h-105.9km/h之间,方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谢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临时伤鉴不低于轻伤一级,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被害人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被害人方某驾驶的车辆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被告人徐某却故意踩刹车,阻碍被害人方某驾驶的车辆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年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