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江西校园埋尸案,警方回应:立案与否需根据警方调查进度
近期,“江西一15岁高中生离开校内宿舍后失踪”事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事件发生已达一个多月,警方目前未予立案,原因为何?对此,记者追踪调查并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人士。
事件回顾:从宿舍到教学楼不足百米 15岁少年离奇失踪
10月14日下午5点50分,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15岁高中生胡某宇从宿舍去往教学楼准备参加晚自习。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他的身影也最终消失在了这条不足100米的过道上。
据极目新闻报道,胡某宇家属表示,自10月14日孩子从致远中学失踪后,家人们从未停止寻找,救援队以及警方也在帮忙搜寻,就连学校里的人工湖和化粪池都抽干找过了。然而,如今一个多月已过,仍未得到有关胡某宇的任何线索。
11月20日,据上游新闻报道,胡某宇家属委托律师胡国庆表示,11月11日上午,胡某宇父母、舅舅及另外一名亲戚4人来到其律所,要求律师为他们代书,撰写控告信,控告信标题是《疑似江西校园埋尸案,请求刑事立案侦查》,其中一条要求事项为:请求铅山县公安局立即对胡某宇涉嫌校园被害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警方回应:立案与否需根据警方调查进度决定 事件进展将以官方途径公布
“家属跟我们讲述了他们难熬的一个月,要求公安立案,但迟迟不予立案,我也百思不得其解。”胡国庆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表示,家属向律师提供了包括现场监控资料等证据,证据显示,致远中学校内监控日志存在删除的情形。“诸多异常的情形堆积在一起,我们很有理由怀疑这就是一起刑事案件”。
中共铅山县委宣传部就“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某宇失联”事件发布情况通报。
律师:警方或认为事件中没有犯罪事实 故不予立案
在什么情况下,人口失踪才有被立案的可能呢?中国网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娜。
李娜介绍,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就胡某宇事件而言,李娜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胡某宇事件中没有犯罪事实,比如:没有被拐卖、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犯罪事实,或者相应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不予立案。
若校方应安装监控设备而未安装 需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据报道,胡某宇舅舅李先生曾向极目新闻透露,10月14日,孩子在失联前曾经过一段监控盲区,目前那处监控盲区已经重新安装了监控、围栏和照明灯。今天,中国网记者多次尝试致电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教育局及致远中学,电话均未接通。对于事件进展,江西省上饶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网记者,以公安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当地教育部门不方便透露。
在此次事件中,校方又存在怎样的责任呢?李娜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监控是否存在监控盲区(或死角),或者监控设备损坏,学校是否对此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存在应当安装监控设备而未安装或者监控设备损坏却怠于维修,甚至是学校对监控日志等进行删除等情形,学校则存在一定过错。另外,胡某宇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胡某宇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若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中国网记者于11月23日10时许向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致电。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该事件已提级调查,包括江西省公安厅、上饶市公安局、铅山县公安局三级警方介入,事件若有最新进展,将第一时间通过官方途径向公众公布。当中国网记者追问道,截至目前,胡某宇已连续失踪一个多月,是否已经立案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你所了解的立案程序和我们的立案程序并不一致。是否立案还要根据警方的调查进度决定。”
随后,中共铅山县委宣传部于23日上午11点35分发布该事件情况通报:2022年10月14日,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某宇失联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开展搜寻和调查工作。目前,省、市、县公安机关已成立联合工作专班,正在全力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